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05號
CHDV,107,訴,105,202008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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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5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宗興銅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式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72,178元
,應徵裁判費48,7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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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宗興銅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