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89年度,440號
TPAA,89,裁,440,200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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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九年度裁字第四四○號
  原   告 滿來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苗栗縣稅捐稽徵處
右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台財訴第
000000000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按行政訴訟之提起,應於再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為之,此為行政訴訟法第十條第一項所明定。本件原告因營業稅事件,不服財政部所為再訴願決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查原告係於八十八年四月二日收受再訴願決定書,此有郵務送達證書附再訴願可稽,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應自八十八年四月三日起算,扣除在途期間六日,迄至八十八年六月八日下午即已屆滿。原告遲至八十八年六月十日始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此有本院加蓋於訴狀上收文戳記所載日期可考。是其起訴依首揭法條規定,已逾法定不變期間,原處分及原決定業告確定。其提起本件訴訟,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三十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藍 獻 林
評 事 蔡 進 田
評 事 黃 璽 君
評 事 廖 宏 明
評 事 鄭 忠 仁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陳 春 木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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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滿來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