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原 告 詹正煥
訴訟代理人 陳盈光律師
複代理人 施依彤律師
被 告 全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崇儀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複代理人 江欣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七年九月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均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於民國107年9月10日,以本件訴訟係以他訴訟之法 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茲因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重勞上字第6號判決經最高法院以109 年度台上字第602號裁定駁回上訴而告確定,有該裁定書在 卷可稽,上開停止訴訟程序之事由已經消滅,爰依上開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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