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667號
CHDM,109,訴,667,2020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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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667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JAMPANIN THONGBAI(中文名:彭巴)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9 年度偵字第6442、57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JAMPANIN THONGBAI (中文名:彭巴),犯如附表甲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甲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犯罪事實
一、JAMPANIN THONGBAI (中文名:彭巴)為址設彰化縣○○鎮 ○○路00號萬銓精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銓公司)之泰國 籍移工,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 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販賣,竟仍意圖營利,基於販賣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為附表一所示販賣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遂、未遂之行為,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 之物。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對於本判決所引用之下列各項供 述證據(含書面陳述)之證據能力,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 表示無意見,且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亦均未聲明異議, 本院斟酌下列供述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情事, 且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之規定,得作為證據。至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非人 對現場情形之言詞描述本身,自無傳聞法則之適用,且經本 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亦查無依法應予排除證據能力之 情形,故亦得作為證據。
二、訊據被告JAMPANIN THONGBAI (中文名:彭巴)對於前開犯 行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購毒者WINHAN CHANAWAT (中文 名:才納瓦;鴻嘉銅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嘉公司》 泰國籍移工)、購毒者HUIWAN SURASAK(中文名:蘇拉沙; 萬銓公司泰國籍移工)、林炳榮(即花圃發現毒品者)等之 證述大致相符,復有卷附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犯罪嫌



疑人指認表暨指證個資對照表(指認人:才納瓦,被指認人 :彭巴)、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暨指 證個資對照表(指認人:蘇拉沙,被指認人:彭巴)、彰化 縣警察局彰化分莿桐派出所110 報案紀錄單、彰化縣警察 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影本、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 局刑案陳報單及偵辦毒品案蒐證照片、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 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執行時間: 109 年5 月14日17時20分,執行處所:彰化縣○○市○○路 000 巷0 號)、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 年6 月22日草療 鑑字第1090600342號鑑驗書(扣案20包透明結晶物均檢出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見附表二編號1 所示)、 鴻嘉公司簡介、萬銓公司簡介、彰化縣○○鄉○○路00號 TAI TAI 泰國小吃店寶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成公 司)-GSCM 之Google地圖、寶成公司-GSCM 至彰化縣○○市 ○○路000 巷0 號路徑之Google地圖、彰化縣○○市○○路 000 巷0 號亞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介等足資佐證,且 有扣案之20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手機(含SIM 卡; 已摔毀)、塑膠鏟管、零錢包及手錶足按,又被告自承有賺 取些許藥頭給予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施用,被告確有營利意 圖甚明,其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均臻明確,被告販 賣第二級毒品既遂、未遂等犯行均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於本件犯罪行為後,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業於108 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並訂於109 年7 月15 日生效施行,其中:
⒈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規定之刑度為「無期 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規定之刑度為「 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5 百元以 下罰金」,修正後之規定,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最低法定刑較 高,以修正前之規定較為有利。
⒉修正前同條例第17條第2 項之規定為「犯第4 條至第8 條之 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該條項之 規定為「犯第4 條至第8 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 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對於自白減刑之要件較為嚴苛,以 修正前之規定較為有利。
⒊綜上,經綜合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 規定對其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適用



修正前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
㈡次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 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販賣。而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對於「販賣」與「意圖販賣而持有」行為,均設有罰 則。其中販賣罪,係指①意圖營利而販入;②意圖營利而販 入並賣出;③基於販入以外之其他原因而持有,嗣意圖營利 而賣出等類型。若行為人非基於營利之目的而持有毒品(如 受餽贈、原供施用而販入毒品),嗣後變更犯意有營利販賣 之意圖,惟尚未達「向外求售,供買方看貨或與之議價時」 之階段,即未至販賣毒品之著手時點,方得論以意圖販賣而 持有毒品罪。本件被告為附表一編號4 所示之行為係基於意 圖營利而販入,惟尚未賣出,當論以販賣毒品未遂。是核被 告JAMPANIN THONGBAI (中文名:彭巴)就附表一編號1 至 3 之犯罪事實所為均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 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就附表一編號4 之犯罪事實所為 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6 項、第2 項之販賣 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㈢被告上揭販賣甲基安非他命既遂、未遂,而分別持有該毒品 之低度行為,均為販賣既遂、未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 論罪。
㈣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既遂3 次及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1 次之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⒈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之販賣毒品行為,已有意圖營利 而販入,但因與人發生車禍,毒品遭查獲而尚未賣出,為未 遂犯,應依刑法第25條之規定,減輕其刑。
⒉另按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減輕其刑,刑法第62 條前段定有明文。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之販賣毒品既遂犯行 ,被告係於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20包甲基安非他命遭查獲時 主動供出有販賣予才納瓦、蘇拉沙之犯行(見109 偵6442號 偵卷第25-28 頁之被告警詢供述),顯符合前揭規定,該如 附表一編號1 至3 之販賣毒品既遂犯行應依法減輕其刑。 ⒊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所示之販賣毒品既遂犯行,於偵 查中及本院審判中均自白犯行,有被告之筆錄在卷可憑,爰 各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就 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之販賣毒品犯行遞減之。
㈥爰審酌被告意圖營利販賣甲基安非他命,助長毒品氾濫,有 害國民身心健康及社會治安,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教育程度、家庭狀況、販賣毒品之次數、數量及其獲利,犯 罪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甲之所犯罪名及



處罰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以資儆懲 。
㈦沒收部分:
⒈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 至3 各次交易金額,為被告犯罪所得, 屬於被告所有,雖未扣案,惟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 段、第3 項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加 其價額。
⒉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 之行動電話1 支(含SIM 卡1 張;已摔 毀)係供聯絡如附表一編號1 、2 之販賣毒品所用之物,應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第19條第1 項規定,於各行為項下宣告沒 收。
⒊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20包外觀為透明結晶物,經送驗 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 院109 年6 月22日草療鑑字第1090600342號鑑驗書足參(見 109 偵5722號偵卷第65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⒋至於扣案如附表編號3 至5 之塑膠鏟管、零錢包、手錶等物 ,均非販賣毒品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明在卷,且查無與販 賣毒品有關,爰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6 項、第17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第19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5條、第51條第5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元郁提起公訴,檢察官劉彥君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梁義順
法 官 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附表一:
┌──┬────────────────────────────┐
│編號│販賣甲基安非他命行為(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




├──┼────────────────────────────┤
│ 1 │時間:109年3月10日17時許。 │
│ │地點:彰化縣○○鎮○○路0 段000 巷000 號鴻嘉公司外某處。│
│ │行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事先已經如附表二編│
│ │ 號2 之行動電話聯繫之鴻嘉公司泰國籍移工才納瓦,並當│
│ │ 場向才納瓦收取1000元現金,而完成交易。 │
├──┼────────────────────────────┤
│ 2 │時間:109年4月10日20時許。 │
│ │地點:彰化縣○○鎮○○路0 段000 巷000 號鴻嘉公司外某處。│
│ │行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事先已經如附表二編│
│ │ 號2之行為電話聯繫之鴻嘉公司泰國籍移工才納瓦,並當 │
│ │ 場向才納瓦收取1000元現金,而完成交易。 │
├──┼────────────────────────────┤
│ 3 │時間:109年4月16日晚間某時。 │
│ │地點:彰化縣○○鎮○○路0 段000 巷000 號萬銓公司移工宿舍
│ │ 。 │
│ │行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同為萬銓公司泰國籍│
│ │ 移工(彭巴同事)蘇拉沙,並當場向蘇拉沙收取1000元現│
│ │ 金,而完成交易。 │
├──┼────────────────────────────┤
│ 4 │時間:109 年5 月12日22時許(起訴書誤載為23時20分許,依被│
│ │ 告所述離開小吃店至發生車禍中間有去他處玩夾娃娃機)│
│ │地點:彰化縣○○鄉○○路00號之泰國小吃店。 │
│ │行為: │
│ │ ㈠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予泰國籍移工才納瓦等人│
│ │ 之犯意,以3 萬元對價向1 名年籍身分不詳之泰國籍成年│
│ │ 男子購入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0包(先支付1 萬5000│
│ │ 元現金,另1 萬5000元現金待販出甲基安非他命而有所得│
│ │ 後再行支付)後,騎乘電動自行車離開,之後至他處玩夾│
│ │ 娃娃機。 │
│ │ ㈡嗣於同日23時53分許,行經彰化縣○○市○○路000巷0號│
│ │ 亞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陽公司)建物旁巷口│
│ │ 時,不慎與陳怡誠騎乘之機車碰撞肇事,雙雙受傷,彭巴│
│ │ 恐獲報到場處理消警發覺其持有毒品,旋趕在消警到場處│
│ │ 理前,將裝有上開20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塑膠鏟│
│ │ 管之零錢包、手錶藏置在亞陽公司建物門口花圃,隨後由│
│ │ 獲報到場消警送醫救治。 │
│ │ ㈢而亞陽公司人員林炳榮於翌(13)日12時許上班時,發現│
│ │ 上開零錢包、手錶,查看後發現零錢包內似裝有毒品,調│
│ │ 看公司監視器影像後,發現係上開交通事故肇事人之一所│




│ │ 藏匿,遂報警處理。員警獲報後前往亞陽公司,在門口花│
│ │ 圃扣得上開20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塑膠鏟管、零│
│ │ 錢包、手錶;另在交通事故現場扣得彭巴之已摔毀手機,│
│ │ 查出係彭巴彭巴所藏置,彭巴乃未能銷售賣出上開第二級│
│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未遂。 │
└──┴────────────────────────────┘
附表二:
┌──┬────────────────────────────┐
│編號│ 扣案物名稱 │
├──┼────────────────────────────┤
│1 │甲基安非他命20包,驗餘淨重如下: │
│ │1.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1311公克)。 │
│ │2.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1319公克)。 │
│ │3.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144公克)。 │
│ │4.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4908公克)。 │
│ │5.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1425公克)。 │
│ │6.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1567公克)。 │
│ │7.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1487公克)。 │
│ │8.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1188公克)。 │
│ │9.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1489公克)。 │
│ │10.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1579公克)。 │
│ │11.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1299公克)。 │
│ │12.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1421公克)。 │
│ │13.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1255公克)。 │
│ │14.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1534公克)。 │
│ │15.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169公克)。 │
│ │16.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1459公克)。 │
│ │17.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1297公克)。 │
│ │18.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1263公克)。 │
│ │19.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1487公克)。 │
│ │20.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1323公克)。 │
├──┼────────────────────────────┤ │2 │手機(含SIM卡;已摔毀)1支。 │
├──┼────────────────────────────┤
│3 │塑膠鏟管2支 。 │
├──┼────────────────────────────┤
│4 │零錢包1個。 │
├──┼────────────────────────────┤
│5 │手錶1支。 │
└──┴────────────────────────────┘




附表甲:
┌──┬────┬───────────────────────┐
│編號│犯罪事實│所犯罪名及處罰 │
├──┼────┼───────────────────────┤
│1 │附表一編│彭巴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
│ │號1所示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行│
│ │ │動電話(含SIM卡壹張)壹支沒收。 │
├──┼────┼───────────────────────┤
│2 │附表一編│彭巴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
│ │號2所示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行│
│ │ │動電話(含SIM卡壹張)壹支沒收。 │
├──┼────┼───────────────────────┤
│3 │附表一編│彭巴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
│ │號3所示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4 │附表一編│彭巴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扣│
│ │號4所示 │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合│
│ │ │計貳拾包,均沒收銷燬。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修正前)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 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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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嘉銅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銓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