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472號
CHDM,109,訴,472,2020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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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472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白明輝


選任辯護人 陳世煌律師
      李冠穎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38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白明輝犯侵入住宅強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 罪 事 實
一、緣白明輝因參加慈濟志工而認識陳宗標,知悉陳宗標經濟狀 況不錯,竟因其積欠約新台幣(下同)10萬元之賭債而萌歹念 ,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侵入住宅強盜之犯意,於知悉 陳宗標之配偶將於民國109年2月20日上午參加爬山活動,僅 會有陳宗標1人獨自留在位於彰化縣○○鄉○○路00號之居 所兼工廠內(下稱上址居所),遂於同日近6時許,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前至彰化縣田尾鄉三豐路與中正路 口附近停放,並頭戴紅色鴨舌帽、口罩及墨鏡以為掩飾,且 持不具殺傷力之空氣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為0000000000號 ,槍枝全係塑膠材質、重僅約80公克,外觀雖酷似真槍,但 客觀上不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構成威脅,尚難認為兇器) 及布條4條(以塑膠袋裝著)等物,下車步行前往陳宗標上 址居所,而於同日上午6時17分許侵入陳宗標上址居所內, 經至陳宗標房間發現其不在家後,白明輝即躲藏在廚房前附 近之暗處等待陳宗標返家,待陳宗標於同日6時40分許,駕 車返回上址居所內,並下車進入廚房前空地之際,白明輝即 由陳宗標身後勒住陳宗標之脖子,並持上開空氣槍抵住陳宗 標之左側頭部,向陳宗標大喊:我就是要錢等語,陳宗標因 快無法呼吸而掙扎,白明輝復向陳宗標揚稱:
不要掙扎,再掙扎就要開槍了等語,陳宗標隨即與白明輝相 互拉扯,並趁機扯掉白明輝之口罩,白明輝所戴之墨鏡及所 持之上開空氣槍亦因而掉落在地,白明輝見狀遂自正面抱住 陳宗標,並以拳頭毆打陳宗標之胸、腹部,且質問陳宗標何 處可以拿到錢?以此方式至使陳宗標不能抗拒,而向白明輝 表示其褲子口袋內有錢,白明輝即伸手進入陳宗標之褲子前 口袋,搜尋陳宗標之金錢,惟當時陳宗標係將金錢放在褲子 後口袋,而未遭白明輝取走,白明輝再持續毆打陳宗標之胸



部,並隨手拿起置放在該處之鐵製水桶敲打陳宗標之頭部, 致使陳宗標受有腹壁、背部挫傷、雙側手肘、左側手部、雙 側膝蓋擦傷、頭皮挫傷併擦傷等傷害;後因陳宗標趁隙咬傷 白明輝手部,並大喊:救命、救人等語,為鄰居蘇信嘉聽見 呼救聲,旋迅速跑至陳宗標上址居所查看,而啟動大門之警 報器音樂,白明輝見有人前來乃稍微放開陳宗標陳宗標即 趁機掙脫而往大門方向逃跑,惟因體力不支而倒在地上,蘇 信嘉隨即將陳宗標扶起;約數分鐘後,白明輝方拿著其所攜 帶之上開空氣槍、布條及塑膠袋步出上址居所,並請求陳宗 標原諒後,旋即離開現場,因而未能強盜財物得逞。嗣經蘇 信嘉通知陳宗標之子陳建誌返家處理,並經陳宗標告知其上 情後,陳建誌旋報警處理,待救護車將陳宗標送醫急救後, 其遂於同日8時15分許,前至白明輝位於彰化縣○○鄉○○ 村○○巷000○0號住處,帶同白明輝至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 局田尾分駐所投案;復經警偕同白明輝起出上開空氣槍1枝 、塑膠袋1個及布條4條等物,及白明輝作案時所穿戴之鴨舌 帽1頂、墨鏡1副、長褲、外套、上衣各1件扣案,而循線查 悉上情。
二、案經陳宗標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本件檢察官、被告白明輝(下稱被告)及其辯護人對於本案證 據能力部分,除辯護人認告訴人陳宗標(下稱告訴人)於警詢 中之陳述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 而告訴人於偵訊中之證述於未經交互詰問前,為未經合法調 查之證據,不能採為認定被告有罪之證據外,對其餘證據部 分,則均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48、65頁)。茲就本案關 於證據能力部分,先予析述如下:
(一)告訴人於警詢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
1、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故以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作為證據時,必須符合法 律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始具有證據能力。而同法第159條之2 所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 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 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 為證據。」係指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以證人身分依法定 程序到場具結陳述,並接受被告之詰問,而其陳述與先前在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不符



時,為前提要件;倘證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 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結證之情形相符時,即應 直接採用審判中之陳述作為證據,不得再引用其於檢察事務 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採為證據(最 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330號判決意旨參照)。 2、查告訴人於警詢中之陳述,業經被告之辯護人主張不具證據 能力,而其於警詢中所為陳述內容與其於本院審理時結證情 節大致相符,依據上開說明,其於警詢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 力,自不得作為認定事實之依據。
(二)按未經被告詰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 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之規定,原則上屬於法 律規定為有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於例外顯有不可信之情況 ,始否定其得為證據;是得為證據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 所為之陳述,因其陳述未經被告詰問,應認屬於未經合法調 查之證據,並非無證據能力,而禁止證據之使用;惟是否行 使詰問權,屬被告之自由,倘被告於審判中捨棄詰問權,或 證人客觀上有不能受詰問之情形,自無不當剝奪被告詰問權 行使之可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125號判決意旨參照) 。另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原則上 有證據能力,僅於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始例外否定其得為 證據,是被告如未主張並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時,檢察官 自無須再就該無例外情形為舉證,法院亦無庸在判決中為無 益之說明;換言之,法院僅在被告主張並釋明有「不可信之 情況」時,始應就有無該例外情形,為調查審認(最高法院 100年度台上字第294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告訴人於偵查 中經其依法具結後而為之證述,其依法須負偽證罪之刑責, 自足以擔保其證述之憑信性,且依其所為證述之外部環境或 條件,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被告及其辯護人復未主張告訴 人於偵查中之證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本院並傳喚告訴人 到庭具結作證,且已賦予被告及辯護人對質詰問之機會,則 告訴人於偵查中之證述自具有證據能力,且屬業經合法調查 之證據,當得作為本案判斷之依據。
(三)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即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159條之4),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 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 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 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 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 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亦定有明文。考其立法意旨在於傳 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



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 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 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 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 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件其 餘以下所引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及書面陳述,業 經本院審理時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各經檢察官、被告及辯 護人表示意見,當事人及辯護人等均已知該等陳述乃傳聞證 據,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該等證據內容異議,或已表示 同意有證據能力,依上開規定,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 並無人情施壓或干擾,亦無不當取供之情形,認為以之作為 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是該等證據自均具有證據能力。再本 案以下所引用之其餘非供述證據部分,亦均係依法定程序合 法取得,並與本案均具有關聯性,且業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 證據程序,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復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 據能力,且亦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是該等證 據之證據能力亦均無疑義。
(四)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 、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定有明文。下述所引用被告所為 之自白部分,被告並未主張其有遭受「強暴、脅迫、利誘、 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始為自白之 情事,並參酌上開所述具證據能力部分之證據等,亦足認被 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依法自得為證據。
三、認定本件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上開時、地,持扣案之空氣槍及布條至 告訴人上址居所,並有以扣案之空氣槍抵住告訴人及與告訴 人相互拉扯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加重強盜犯行,辯稱 :伊於案發當日不是要去向告訴人搶錢,是因告訴人懷疑伊 與其太太走太近,伊要去跟他理論,想要去嚇他,伊並不缺 錢,也沒有積欠10萬元賭債,警詢中是因擔心遭誤會伊與告 訴人太太有曖昧關係,才這樣供稱云云。辯護人則為被告辯 護略以:(一)被告與告訴人、告訴人之配偶長期以來均在慈 濟功德會擔任志工一職,關係相當熟稔,平時也會一起相約 聊天泡茶,而被告在告訴人忙碌之餘,也會幫忙接送其配偶 訪問個案、至醫院做志工服務,恐因如此,造成告訴人有所 誤解,是本案發生前,告訴人即透過同為慈濟功德會之友人 賴奕岑轉達,請被告不要再來其住處,被告因此存有滿腹困 惑未解,方於案發當日上午至告訴人上址居所,欲與告訴人 當面說清楚,為何拒絕往來,惟被告未加思索,用錯方法,



始會肇生本案紛擾,故被告至告訴人上址居所是欲與其理論 ,而非向其拿取財物;而上情可由告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 所陳,及報案紀錄單之回報說明欄之記載亦可證被告於案發 當日前至告訴人上址居所之目的,確實非為向其拿取財物, 且依被告於田尾鄉農會田尾郵局之存款明細可知,案發前 被告於田尾鄉農會存款尚有540, 343元、於田尾郵局存款亦 有501,639元,合計1,041,982元,且被告於108年度尚有寶 城鑄鋼廠股份有限公司所給付之薪資,益徵被告家庭狀況難 謂不佳,亦有相當之儲蓄及收入,實無拿取告訴人財物之必 要,堪認被告主觀上實不具不法所有之意圖。(二)再依被告 於警詢中所供可知,被告拿空氣槍叫告訴人舉起手來後,告 訴人旋即轉身與被告扭打在一起,並未因被告持有扣案之空 氣槍而有所畏懼,於客觀上,被告之行為實難謂有壓抑告訴 人意思之自由,而達於不能抗拒之程度,是被告所為,客觀 上應未該當刑法強盜罪「至使不能抗拒」之構成要件。(三) 綜上,被告主觀上實難謂具強盜之不法意圖;客觀上,被告 所為亦未該當刑法強盜罪「至使不能抗拒」之構成要件,請 鈞院予被告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等語。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於偵訊中及本院審理時、證人蘇 信嘉於警詢中及本院審理時、證人陳建誌於警詢中及本院審 理時,分別結證明確,且被告於警詢中及偵查初訊時亦均曾 坦承係因缺錢,而至告訴人上址居所欲強取財物乙情,復有 卷附事證可資佐證,茲析述如下:
1、告訴人陳宗標於偵訊中結證稱:伊與被告是在慈濟做義工時 認識的,109年2月20日上午6點15分,伊有自位於彰化縣田 尾鄉公所路之居所出門,後約早上7點回到居所,伊事後有 從監視器看到當天早上被告是於6點17分從大門進入伊居所 ,該處是工廠跟住家連在一起,伊有住在該處;伊進到工廠 大門後面的小門,被告就從後面勒住伊的脖子,持搶指著伊 的太陽穴,伊快要沒有呼吸,伊掙扎一下,轉頭看到他的槍 在伊眼前,伊就跟他互相拉扯,他的槍就掉在地上,他又用 拳頭打伊胸口很多下,並把伊的頭壓在他的胸部,他在伊上 面,繼續用拳頭打伊的胸部,一直說他要錢,伊說你要錢伊 給你,他問伊要去哪裡拿錢?伊說褲子口袋有錢,伊說要拿 給他,他還是一直打伊,並將手伸進去伊褲子前口袋,把伊 褲子口袋弄破,但伊錢放在褲子後口袋,所以他沒有搶到錢 ,就把伊的頭抓去撞牆壁,再把伊的頭壓在他的胸部,繼續 打伊胸部,並隨手拿起伊家的水桶打伊頭部;他手伸出來要 打伊胸部時,伊有用嘴咬到他手指頭,本來伊被他抓著,他 就放鬆一點,伊就喊救人、救命,他打伊並喊「讓你死(台



語)」,隔壁鄰居聽到就跑過來,因為伊家大門有警報器, 警報器音樂響起,伊就跟他說有人要來救伊,被告就稍微放 開伊,伊就順勢滾出去、跑出去,伊倒在地上,剛好鄰居到 ,就把伊扶起來,當時被告還在工廠內,被告可能在裡面找 他掉下去的手槍跟眼鏡,但是他拿走的眼鏡是伊的眼鏡,他 的眼鏡當時還留在伊的工廠內,後來警察到場時,有把他的 眼鏡拿走,大約4、5分鐘後,被告才走出來,且慢慢走出去 ,並叫伊原諒他,後來救護車來就把伊送醫,被告不是自首 ,是伊兒子去被告家叫他出來歸案;伊的診斷書上所受的傷 就是被告打的,現在伊每天要看心理醫生、身心科,每天睡 不著,很怕,只要一個聲音就嚇到等語(見臺灣彰化地方檢 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380號卷(下稱偵卷)第290至291頁);復 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略以:案發當天,伊約於上午6點15分出門 ,被告約於6點17分就跑進伊家躲藏,伊回來的時候,他就 從後面勒住伊的頸部,槍抵住伊的頭,叫伊錢拿出來,之後 伊轉頭看到他的槍,就把槍打掉,他就站到伊前面,以雙手 抱著伊,不讓伊跑掉,並一直打伊胸部,當時伊的雙手被他 抱住,無法動,無法反抗,伊的頭就在他的胸部下面,他就 一直打,並一直說錢拿出來,伊有向他說:「要錢我給你」 ,他問伊要從哪裡拿錢給他?伊說伊褲子裡面有,他聽說伊 錢放在褲子裡,他的右手就要伸進伊的褲子拿錢,但伊等是 面對面抱著,他的右手伸出來用力抓伊左邊褲子,伊的褲管 就破了,他要伸進去,但伸不進去,伊2人就摔到旁邊,他 有抓伊的頭去撞牆,並拿桶子打伊的頭,迄今醫生說伊耳朵 裡面還有血塊,當時因伊心臟不好,他一直打伊心臟,伊有 喊救人,隔壁聽到伊在喊救人,而且撞牆聲音很大,鄰居蘇 信嘉就過來,他進門時,大門的音樂警報器就響了,伊就跟 被告說有人要來救伊了,他就把手稍微放一下,伊就掙脫跑 出來到外面,因為伊已經沒有力氣就倒在地上;伊剛開始不 知道是被告,是伊拿下被告的口罩才知道,當時被告僅有跟 伊說要錢,並沒有說要跟伊處理其他事情,當時伊並不知道 被告那的槍是真是假,只知道當時一轉過頭就看到槍,而且 被告叫伊不要動、不要掙扎,再掙扎就要開槍,因他說要開 槍,所以伊以為是真槍;事後是因蘇信嘉打電話給伊兒子跟 媳婦,說伊出事情了,叫他趕快來,伊兒子趕來後,伊就跟 他說伊被被告搶劫了等語(見本院卷第273至279頁)。 2、證人蘇信嘉於警詢中證稱:伊於109年2月20日上午7時許,在 伊家工廠(彰化縣○○鄉○○村○○路00號)聽到隔壁有人 在喊「救命」,伊就趕快跑到彰化縣○○鄉○○村○○路00 號查看,當時看到告訴人站在門口,額頭流血,人看起來很



疲憊一直在喘氣,伊就趕快上前安撫他,並詢問發生何事? 告訴人跟伊說「他被人搶劫,搶他的人還在他家中」,後來 被告就從告訴人住家裡面走出來,被告一邊關心告訴人有沒 有怎麼樣,口中說著「我是因為缺錢,不是真的要傷害你」 ,伊就先回家拿手機打電話聯絡告訴人的兒子陳建誌來處理 ,被告在伊回家拿手機的時候也一起離開了等語(見偵卷第 57至59頁);復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略以:109年2月20日,伊在 家有聽到隔壁的告訴人喊救命,因為不曾有這種狀況,伊就 趕快過去,進到告訴人的工廠時,他已經逃脫出來,整個人 已經全身沒力氣,癱軟在那邊,他跟伊講有人要搶他,那個 人還在裡面,伊就趕快將他扶到外面比較空曠的地方安撫他 ,然後伊對著裡面喊警察來了,被告一下子就從裡面走出來 ,當時他有說他只是想要錢,沒有要傷害告訴人的意思,後 來伊想說伊也沒有辦法幫告訴人作主,就要回家拿手機聯絡 陳建誌,伊走出大門時,被告也跟在伊後面跑出去;伊之前 有見過被告幾次,知道他們都是慈濟人,但幾乎沒有互動, 只有點個頭、問好而已等語(見本院卷第287至292頁)。 3、證人陳建誌於警詢中證稱:案發當時伊不在家,是伊家鄰居蘇 信嘉於109年02月20日上午7時09分,以手機撥電話給伊,說 伊父親被人毆打,要伊趕緊回家,伊約於同日上午7時15分 回到家,看見鄰居蘇信嘉和另一位鄰居扶著伊父親,伊父親 樣子很虛弱,頭頂上有傷口還流著血,腳上也有多處傷口, 伊我父親跟伊說「他剛才在家中被人持搶搶劫,並毆打攻擊 他」,伊隨即撥打011報警,並拜託110幫伊叫救護車;因為 伊父親有告知伊這起強盜案是被告所為,伊隨即前往被告家 中,但伊只知道被告住彰化縣田尾鄉北曾村一帶,伊是到該 處附近才詢問其他住家被告家住在哪裡,伊約於同日上午8 時15分找到被告家,按門鈴但都沒有人應門,伊就在被告家 門口等,被告後來有開門一小縫,伊看到就馬上叫他出來, 伊跟他說:「我一直很尊重您,為何將我父親打傷?」並叫 他把做案用的物品交出來,被告說他沒有持物品攻擊伊父親 ,伊跟被告說伊父親頭頂上的傷口很深,不可能沒有持物品 攻擊,但被告堅持說沒有,伊要求被告現在馬上到派出所, 被告就騎他的機車,伊開車尾隨在他的後方,一路到田尾分 駐所去等語(見偵卷第49至51頁);復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略以 :109年2月20日早上蘇信嘉有打電話給伊,跟伊說伊爸被打 ,叫伊趕快回來,其實蘇信嘉不是第一個打給伊的,第一個 是伊另外一個鄰居,他說聽到伊家好像有人在吵架很大聲, 叫伊先回家看一下是不是有什麼事,因為鄰居說他沒有遇過 這種事,聽到吵架砰砰砰那種很大聲,所以他才打電話給伊



太太,當時伊等原本還在睡覺,因為接到電話,伊等就起來 ,準備要出門時蘇信嘉又打電話來,伊就馬上趕回家,伊住 的地方離伊爸爸住的地方差不多1公里,所以很快就回到家 ,伊到家後看到伊爸爸坐在躺椅上,一直在喘,當時伊很怕 他斷氣,因為他一直喘不過氣,伊有看到他身上有受傷,他 的頭部有一個比較深的傷口,等他比較不喘的時候,他有跟 伊說被告拿槍來搶他的錢,伊本來想如果是一般的傷害,可 能是有什麼誤會,但是伊一聽到爸爸說被告是拿槍來搶錢, 伊就馬上打電話報案;伊後來也有去找被告,伊並不知道被 告住哪一戶,只知道大概是那個社區,後來問到那裡的里長 才知道,伊找到被告家門口的時候,有聽到裡面有人在講話 ,所以伊有先按門鈴,但沒有人回應,裡面的講話聲也沒了 ,但伊沒有馬上走,伊先站在馬路那邊等,伊猜被告可能覺 得伊走了,他開門一小縫,伊看到他門一開起來,伊馬上衝 過去說:「你給我出來」,被告才慢慢把門打開走出來,伊 就跟被告說伊平常都很尊重他,為什麼要來打伊爸爸?他就 說他真的是沒辦法了,因為他過年期間跟人家賭博欠一筆錢 ,人家在要,他是真的被逼到沒辦法才要來搶錢,他不是要 打伊爸爸,伊後來有要求被告跟伊去警察局,被告原本是一 直推託,他先一直跟伊道歉,他說他真的是沒辦法,才會如 此,伊有要求被告將犯案工具拿出來,被告說他是空手打伊 爸爸,伊就很大聲地跟他講,如果只是用手打,頭部不會有 一個很深的傷口,但被告一直堅稱是空手打,伊就要求被告 馬上去派出所,他才把機車牽出來,伊跟被告說如果他沒有 去,就給伊試試看,他才騎上機車,伊則開車跟在他後面直 到派出所等語(見本院卷第292至296頁)。 4、參以被告於警詢中已供承:「(問:你原本預計如何施行本起 強盜案件?)因為我本身缺錢,所以攜帶空氣槍1枝及布條4 條去陳宗標家找他,我打算先拿空氣槍嚇他,希望他主動把 錢交出來,布條4條是我怕到時候會有危險要使用的。(問: 你所稱「怕會有危險」是何意思?)怕他不把錢交出來,我 打算拿布條把他綁起來,不讓他反抗,但實際上他一直反抗 ,我無法這樣做。(問:你於何時?在何地?以何方式強盜陳 宗鏢財物?請詳述犯案過程。)我於109年02月20日06時許, 前往陳宗標住家〈彰化縣○○鄉○○村○○路00號〉,我先 把汽車停放在彰化縣田尾鄉三豐路靠近中正路上,我頭戴紅 色鴨舌帽、口罩及墨鏡等物品,徒步前往陳宗標家中,當時 他不在家中,所以我就躲在工廠廠房內等陳宗標回家,我當 時有在想說到底要不要犯案,後來陳宗標於109年02月20日 07時許開車回來,我就等他要走回房間時,尾隨在他後方犯



案,我在廚房外面將他攔下,我先以手拉住陳宗標的衣服, 再以空氣槍抵住陳宗標的背部,跟陳宗標說「把手舉高」, 陳宗標就開始反抗了,陳宗標問我「你要幹嘛」,我回說「 我欠Money,把錢交給我」,我們就開始互相扭打,過程約 10分鐘左右,扭打的過程中,我所攜帶的空氣槍掉到地上壞 掉,布條4條也掉在地上,所戴的紅色鴨舌帽、口罩及墨鏡 也被陳宗標扯掉,陳宗標反抗過程中有喊「救命」,我就跟 他說「師兄!不要再叫了」,接著我們就停止扭打,陳宗標 就往外走了,接著隔壁的鄰居(真實姓名我不清楚)就跑過 來查看,我出去外面時就跟陳宗標等2人說「我錯了」,並 且向他們懺悔,我接著進入廚房外面,把掉在地上空氣搶1 枝、布條4條、紅色鴨舌帽1頂物品撿起來,再到外面找陳宗 標等2人懺悔,後來隔壁鄰居說要打110報案,但沒有帶手機 ,所以先返家拿手機,我就跟他們說我先回家,我就離開陳 宗標住家了,然後就開車返回我家。(問:你使用何種交通工 具前往陳宗標住處?)我是駕駛自小客車ALV-5175號前往, 我由住家(彰化縣○○鄉○○村○○巷000○0號)出發,沿 順圳巷左轉福德巷、右轉公園東路、左轉中山珞、右轉中正 路、右轉三豐路直行約100公尺後,迴轉將車輛停放在三豐 路上。(問:警方現提示刑案照片編號第16頁供你檢視,你於 109年02月20日11時20分帶同警方查往查證之彰化縣田尾鄉 三豐高幹4 (K3886AC31)對面路旁,是否即為你前往犯案時 停放自小客車ALV- 5175號之地點?)是。(問:你為何沒有將 自小客車ALV-5175號開進陳宗標住處?)我想說該處比較沒 有車,就停放在該處。(問:你如何進入陳宗標住處?攜帶何 物犯案?有無破壞門窗或其他設備?)我是徒步前往。我帶 塑膠袋內裝有4條布條、空氣槍1枝。沒有破壞門窗或其他設 備。(問:你於何時進入到陳宗標住處?當時陳宗標有無在家 中?)109年02月20日06時許。沒有,他當時開車出去了。( 問:你發現陳宗標沒有在家,採取何種作為?)我就直接走到 陳宗標房間外面,在考慮要不要犯案,後來我就走到工廠廠 房內,躲在機台後方等陳宗標返家。(問:你當時如何要求陳 宗標交付財物給你?要求陳宗標交付多少金額?)我先以手 拉住陳宗標的衣服,再以空氣槍抵住陳宗標的背部,跟陳宗 標說「把手舉高」,要他把錢交給我,我只有叫他給我錢。 (問:你如何得知上述犯案處所有財物可以強盜?是否有先到 該處察看過,確定安全才動手強盜財物?)因為我和陳宗標 是朋友,知道他家中有錢。沒有。(問:你強盜財物的目標有 幾處?一開始有無觀察或選擇其他地點?)只有陳宗標一處 。沒有。(問:你為何會選定陳宗標作為犯案目標?)因為我



缺錢,知道他家中有錢,所以才會找他。(問:強盜他人財物 之動機為何?)因為我在過年時有去彰化縣和美鎮一處鐵皮 屋(詳細地點不清楚)賭博,賭輸約10萬元,有向朋友借錢 ,所以才會強盜他人財物。(問:你所攜帶之犯案工具空氣搶 1枝、布條4條,現在何處?)我將空氣槍1枝丟棄在彰化縣田 尾鄉中正路與公所路口旁農地,警方尋獲後有帶我前往查證 ;我將布條4條及塑膠袋1個丟棄在彰化縣田尾鄉順圳巷與平 生巷口附近,我有帶同警方前往查扣。...(問:警方現提示 刑案照片編號第48-52頁供你檢視,相片中陳宗標受傷部位 是否遭你毆打所受傷?)不是,是我們兩個在現場拉扯,可 能因此受傷的。(問:你有無持物品攻擊陳宗標?)因為當時 陳宗標有用嘴巴咬我的左手,所以我從地上拿起一個鋁製水 桶往陳宗標方向丟,應該是沒有打到。...我是以左手拉住 陳宗標,右手持槍,但是我忘記有無勒住陳宗標的脖子。我 們當時是雙方拉扯,而且我也沒有將手伸到他的褲子口袋裡 搶錢。....(問:你是否知道強盜他人之財物是違法行為?) 我當時沒有想那麼多,不知道這樣會變成強盜,我只要他把 錢交給我就好了,並沒有惡意要對他怎樣,因為我們是朋友 ,只是因為我缺錢。」(見偵卷第21至27頁)、「(問:陳宗標 於109年02月20日07時40分許,告知警方遭你強盜財物未遂 ,並遭你毆打受傷是否屬實?)屬實,我和陳宗標在他家( 彰化縣○○鄉○○村○○路00號)有扭打,可能因為這樣導 致他有受傷,我的雙手也有受傷。(問:你於今〔20〕日警詢 前帶同警方前往何處?)我帶同警察前往我棄置犯案工具布 條4條的地點彰化縣田尾鄉順圳巷與平生巷口查證,帶警察 前往搜索我所使用之交通工具自小客車ALV- 5175號,帶警 察到我住家(彰化縣○○鄉○○村○○巷000○0號)交付犯 案時所穿戴之衣物、帽子給警方查扣,接著帶警察到犯案地 點彰化縣○○鄉○○村○○路00號現場查證,並告知警方當 時的犯案過程,警方於當場有查扣鋁製水桶1個,警方於109 年02月20日17時00分帶同我到彰化縣田尾鄉中正路與公所路 口旁農地查證我所丟棄的空氣搶1枝。(問:警方查扣之贓、 證物為何?)布條4條及塑膠袋1個、犯案所穿的紅色鴨舌帽1 頂、黑色長褲1件、藏青色外套1件、藏青色上衣1件、空氣 搶1枝、鋁製水桶1個、墨鏡1副。(問:上述警方所查扣之物 品為何人所有?做何用途?)布條4條及塑膠袋1個、犯案所 穿的衣服和帽子、空氣愴1枝、墨鏡1副為我所有,鋁製水桶 1個為陳宗標所有。布條4條及塑膠袋1個,是我覺得有危險 的時候可以使用,如果陳宗標不配合要拿布條來把他綁起來 ,我先預備著,但是當時沒辦法使用;黑色長褲1件、藏青



色外套1件、藏青色上衣1件是我犯案時的穿著;空氣搶1枝 ,是我要拿來嚇陳宗標的,想叫他把手舉起來,但我一這麼 說我和陳宗標就開始扭打了;紅色鴨舌帽1頂、墨鏡1副,是 因為我怕別人認出我來;鋁製水桶1個沒有特別的用途。」 等語(見偵卷第35至36頁);復於偵查初訊時亦供承:「(問: 與陳宗標何關係?)因為參加慈濟認識的,我知道陳宗標住 在哪裡,我有時候會去他家坐坐,有時候會去載師姐出來做 志工。(問:陳宗標大門會否上鎖?)有時候會上鎖,有時候 不會上鎖。(問:109年2月20日9時警察有到你家搜索,當時 你有無在現場?)有。(問:對搜索過程有無意見?)沒有。( 問:在順圳巷、平生巷口草叢有扣到布條4條及塑膠袋為你 所有?)是。我把布條放在塑膠袋內帶到陳宗標家中,假設 要拿陳宗標錢時有危險要拿出來使用,要拿布條將陳宗標綁 住,但是當時我們雙方發生扭打,也沒有使用到布條。(問 :在你家扣到紅色鴨舌帽1頂、黑色長褲1件、藏青色外套、 上衣各1件,均為你去陳宗標家裡時穿的?)是。(問:在田 尾鄉中正路與公所路口旁農地扣得空氣槍一支含彈匣一個是 否為你所有?)是。我有攜帶到陳宗標家裡,為了是要嚇唬 他,但是還沒有使用時,我們二人就扭打在一起。(問:你 如何嚇唬陳宗標?)我一開始是躲在工廠內,等陳宗標回家 後,我跟在陳宗標後面進入廚房外面,當時我手上有拿空氣 槍,我將空氣槍舉在胸前,我在陳宗標後面喊「手舉起來」 ,陳宗標轉過頭就看到我手上有拿空氣槍,之後我們就扭打 在一起。(問:空氣槍內有無裝BB彈?)沒有。空氣槍是我過 年時買要給孫子玩,去陳宗標家時才從家裡帶過去。(問: 為何你要去陳宗標家裡搶錢?)因為我手頭比較緊,我知道 師姐陳宗標太太)家裡比較有錢,所以我在昨天早上6點多 ,開車到陳宗標家附近的田尾鄉三豐路靠近中正路,將車子 停在該處再走進去,當時我戴口罩、帽子、墨鏡,當時陳宗 標家裡都沒有人,我先到陳宗標住家前半部的工廠,我先躲 在該處。後來陳宗標在早上7點開車回家,我就跟在陳宗標 後面約50公分處,跟著陳宗標走到後面廚房,當時我手上已 經舉著空氣槍放在我胸前,我就叫陳宗標「手舉起來」,陳 宗標轉頭看到我拿空氣槍,就跟我扭打在一起。(問:你有無 說「我要MONEY」?)有。就在扭打之中我跟陳宗標說「我要 MONEY」,陳宗標回我說「錢拿去」,但是當時我們扭打在 一起,陳宗標也沒有將錢拿給我,後來我們雙方體力不支, 在休息當下陳宗標喊叫「救人(台語)」,我就叫陳宗標不 要喊了,鄰居應該有聽到陳宗標喊叫,所以就走過來,陳宗 標走出去,我也跟著他出去,我就跟他們二人懺悔,他們說



「白師兄為何做這種事情」,我跟他們說「因為我缺錢」。 之後陳宗標跟另一位師兄在講話時,我就去將我帶去的布條 及空氣搶裝在塑膠袋離開。當時我沒有帶手機,另外一位師 兄騎腳踏車回去要拿手機報警,我就自行離開去開車,這時 陳宗標就在旁邊休息,他身體因為跟我扭打產生不舒服。( 問:最後如何將空氣槍及布條丟在草叢?)因為怕人發現加上 空氣搶因為掉在地上也壞掉了。(問:當時有無其他人報警? )我不知道,是我自己去自首的。(問:是否是陳建誌帶你去 警察局?)之後陳建誌有來我家說「白師兄我這麼尊重你, 為何你做這種事情」並建議我去派出所自首。(問:為何不去 陳宗標家中偷東西,而要等陳宗標回來?)因為我想要拿陳 宗標身上的錢。(問:陳宗標平常身上都帶多少錢?)我聽另 一位師姐陳宗標每月都有收入10幾萬元,陳宗標都有帶現 金在身上。(問:你與陳宗標在扭打時有無用白鐵桶水桶打陳 宗標?)我們扭打在一起時,有順手將旁邊東西拿起來打。( 問:陳宗標說:你用拳頭打他胸部、背部、腹部又伸手到他 口袋內要拿錢?)沒有。應該是我們在扭打時互相拉扯,褲 子被拉破了。(問:有無以鐵桶打陳宗標頭部?)我們是扭打 時雙方拿旁邊東西打對方。陳宗標頭上的傷勢應該是雙方扭 打時撞到。(問:你拿空氣槍讓人心生畏懼無法反抗又向陳 宗標表示需要錢,涉犯強盜未遂,是否認罪?)認罪。」等 語(見偵卷第237至240頁)
5、經核告訴人於偵訊中及本院審理時已均明白結證被告確有以 扣案之空氣槍及毆打其胸部、頭部等方式,對其施強暴、脅 迫行為,而欲強盜其財物等過程綦詳;且證人蘇信嘉、陳建 誌亦均證述告訴人於案發後旋向其等表示遭人搶劫一事,且 被告亦均有於案發後向其等自承係因缺錢而犯本案,不是真 欲傷害告訴人等情。參以被告於警詢中及偵查初訊時亦分別 供明其為本件之動機,係因積欠賭債缺錢、手頭比較緊、知 悉告訴人收入不錯、會隨身攜帶現金,而欲拿取告訴人之財 物等情;並供認其攜帶扣案之空氣槍及布條前至告訴人上址 居所,係欲持空氣槍嚇告訴人,希望其主動交付財物,布條 則係於告訴人不交付財物時,欲將之綑綁,且確有向告訴人 表示「我欠Money,把錢交給我」等情。再佐以告訴人於案 發後經送醫治療,經診斷其確因本案而受有腹壁、背部挫傷 、雙側手肘、左側手部、雙側膝蓋擦傷、頭皮挫傷併擦傷等 傷害,有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員林基督教醫院診斷書及 告訴人傷勢照片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70至174、191、297至 307頁),而被告於案發後卻僅有手部受傷,此亦有被告受傷 照片可憑(見偵卷第175至176頁);核與告訴人所證述被告一



直毆打其胸部、持鐵桶敲其頭部,其方趁隙咬傷被告手部等 情相符,而與被告所供其並無毆打告訴人胸部、頭部,2人 僅是相互扭打等情所可能導致雙方之傷勢有所不符。此外, 復有告訴人及證人蘇信嘉陳建誌指認被告之指認犯罪嫌疑 人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相關路口暨現場監視錄影畫面翻 拍照片、案發現場蒐證、採證暨扣案物查證照片,及內政部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3月27日刑鑑字第1090026692號鑑定 書等在卷可稽(見偵卷第45至47、53至55、61至63、83至121 、123至169、177至190、317至320頁),並有告訴人於本院 所提出之其於案發時所穿著,左邊褲管已遭扯破之黑色長褲 1件(見本院卷第273、365至373頁),及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可資佐證,堪認告訴人上開證述均屬有據,洵堪採信。(二)被告及辯護人雖以前情否認被告主觀上有何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之強盜犯意,惟:
1、經本院依辯護人之聲請傳喚證人即告訴人之配偶陳許秀錦慈濟功德會師姐賴奕岑到庭為證,證人陳許秀錦於本院審理 時結證略以:伊與被告是因均是慈濟的志工而認識,有什麼 志工的團體活動就會互邀,被告應該都是為了志工的活動才 會找伊,會告訴伊有何任務,也是有任務時才會去伊家載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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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