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1095號
CHDM,109,聲,1095,2020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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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9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富國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
付字第2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富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許富國前犯竊盜罪等,經判處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8月1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79794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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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