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5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彭建彰
選任辯護人 林一哲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證人詹聲嘉已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述完 畢,聲請人即被告彭建彰(下稱被告)已無勾串證人或湮滅 證據之虞。此外,被告之子甫從軍中退伍,家中尚有母親需 要照護,有家庭羈絆,當無逃亡之虞。如認仍有羈押原因, 請准以一定金額命被告具保候傳等語。
二、被告彭建彰否認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遂及未遂犯 行,惟有相關證據可證,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702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12年6月,刑期長,足以引發逃亡動機,參 以被告於104年間即有通緝紀錄,故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 逃亡之虞。次查,證人詹聲嘉雖經本院詰問完畢,惟於偵查 中陳稱被告有要求更改口供,否則要去家裡亂,參以被告前 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前科,足認有取得槍砲彈藥之管道 ,又與證人認識,堪認有妨害、干擾證人生活秩序之能力, 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並無理由,應予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李淑惠
法 官 陳彥志
法 官 梁義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