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09年度,25號
CHDM,109,交重附民,25,20200805,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5號
原   告 黃馬修

訴訟代理人 張恩鴻律師
被   告 施華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09 年度交訴字第68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齡玉
                   法 官 蘇品樺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