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09年度,1414號
CHDM,109,交簡,1414,202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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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交簡字第14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PHUANGRAK KAWEEWAT (中文名:卡瓦)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71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PHUANGRAK KAWEEWAT(中文名:卡瓦)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3 行更正為「飲用米 酒」;證據部分刪除「個別查詢及列印(詳細資料)及外僑 居留資料查詢- 外僑明細內容顯示畫面列印資料」外。其餘 均認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 件。
二、核被告PHUANGRAK KAWEEWAT(中文名:卡瓦)所為,係犯刑 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罪。
三、爰審酌被告無視於政府因駕駛人酒後駕車肇事機率大增,常 會造成駕駛人自己、同車乘客及其他用路人不可彌補之傷害 ,而一再宣導不要酒後駕車之政令宣導,仍於酒後在道路上 騎乘電動自行車,為警攔檢,經警測得之吐氣酒精濃度達每 公升0.56毫克,其所為已危及一般用路人之生命安全,實應 嚴予苛責;惟念及其並無前科,素行非差,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及其犯罪後已坦承犯行之態度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吳宇軒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原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 54 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 1 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7120號
被 告 PHUANGRAK KAWEEWAT(泰國籍) 男 26歲(民國82【西元1993】年10
月20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彰化縣○
○鎮○○巷00○0號
護照號碼:MM0000000號
居留證號碼:NC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PHUANGRAK KAWEEWAT(中文譯名:卡瓦)於民國109年6月26 日晚間10時許,在其彰化縣○○鎮○○巷00○0 號公司宿舍 內飲用啤酒後,明知飲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之程度,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109年6月 27日凌晨3時許,自前開公司宿舍騎乘電動自行車外出。嗣 於109年6月27日凌晨3時25分,行經彰化縣○○鎮○○巷00



號前,因行車搖晃而為警攔查,經警察覺其渾身酒氣遂對其 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而於109 年6 月27日凌晨3 時40分 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6毫克,而查悉上 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PHUANGRAK KAWEEWAT於警詢及偵訊 時坦承不諱,並有彰化縣警察局公共危險案涉嫌人酒精測定 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 本、個別查詢及列印(詳細資料)及外僑居留資料查詢-外 僑明細內容顯示畫面列印資料等在卷可參。足認被告自白與 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其罪嫌堪予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檢 察 官 吳 宇 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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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