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9年度,23號
PTDA,109,簡,23,202008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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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23號
原   告 海軍一四六艦隊

代 表 人 邱俊榮 
訴訟代理人 許家嘉 
      孫仁彥 
      陳尚偉 
被   告 黃凱楠 

上列當事人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
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再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經定期間命補正而未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亦定有明文,並依同 法第236 條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適用之。
二、經查:
㈠、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於起訴狀內檢附原 告機關所列代表人之證明文件,為此,本院前於民國109 年5 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開事項 ,該裁定分別於同年月15日及18日送達原告各訴訟代理人 而生送達原告之效力,有本院裁定及送達證書(見本院卷 第29至33頁)在卷可憑。
㈡、惟原告迄今尚未繳納裁判費,就上開事項迄今亦未提出其 他補正書狀,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 單(見本院卷第34至37頁)在卷可查,是原告逾期仍未補 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 條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銀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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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