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魏承祖
魏承業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王植熙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
7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75萬718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2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宗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尤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