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512號
PTDV,109,補,512,2020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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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12號
原   告 陳素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進添蕭伊倩蔡奇憲邵瑞芬盧崇綸
  、廖玉雪李政能蔣孟婷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
  4,500 元(計算式:5000×104.9 =524500),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7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被告李進添蕭伊倩蔡奇憲邵瑞芬盧崇綸、廖
  玉雪、李政能蔣孟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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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