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495號
PTDV,109,補,495,20200817,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95號
原   告 美德向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甜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瑞嶂即國仁醫院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促其履行,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3,900,410 元,應繳裁判費39,709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9,209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1/1頁


參考資料
美德向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向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