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493號
PTDV,109,補,493,2020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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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93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趙士傑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建信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劉仲倫、劉廷
  恩間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促其履
  行,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4,997,596元,應繳裁判費232,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31,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二、請提出被告劉仲倫劉廷恩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
  略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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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信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