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490號
PTDV,109,補,490,2020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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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90號
原   告 陳銀漢 
      陳鈺淳 
      陳劉月秋
      陳冠儒 
      楊陳守仁
      楊守義 
      楊守郡 
兼上列三人
法定代理人 楊瑋玲 
原   告 陳家柘 
      陳富隆 
      陳義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俊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
  額合併計算之。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
  ;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第77條之6 分別定有明
  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各自塗銷坐落屏東縣○○鎮○○
  段000 ○000 ○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3 筆土地)之抵押
  權設定登記(詳見附表),查上開抵押土地之公告現值合計
  為新台幣(下同)2,439,566 元,所擔保之債權額合計為2,
  950,000 元,有土地登記謄本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439,566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
  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156元。
二、原告應提出系爭3 筆土地抵押權人賴士進之最新戶籍謄本;
  如其已死亡,則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並查明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如有未成
  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則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上開戶籍謄本之記事欄均不得省略),並據以追加
  被告。
三、被告黃仰已死亡,原告應提出其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並查明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如有未成年
  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則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上開戶籍謄本之記事欄均不得省略),並據以追加被
  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附表:(金額單位:新台幣/元;不滿1 元部分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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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抵押權人 │                 抵押物                     │擔保債權金額│
│  │ (即被告) ├─────────┬─────────────────┬──────┬──────┤      │
│  │      │土地地號(均坐落屏│    所有權人(共有人)    │設定權利範圍│  價額  │      │
│  │      │東縣東港鎮東隆段)│                 │      │(公告現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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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灣銀行股份│        455│陳銀漢陳鈺淳陳劉月秋陳冠儒、│  2/15  │   241,443│本金最高限額│
│  │有限公司  │         │楊陳守仁楊守義楊守郡楊瑋玲 │      │      │  1,250,000│
│  │      ├─────────┼─────────────────┼──────┼──────┤      │
│  │      │        456│陳家柘陳富隆          │  2/15  │   222,992│      │
│  │      ├─────────┼─────────────────┼──────┼──────┤      │
│  │      │        457│陳義洞              │  2/15  │   232,5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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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賴士進   │        455│陳銀漢陳鈺淳陳劉月秋陳冠儒、│  1/5   │   362,164│   200,000│
│  │      │         │楊陳守仁楊守義楊守郡楊瑋玲 │      │      │      │
│  │      ├─────────┼─────────────────┼──────┼──────┤      │
│  │      │        456│陳家柘陳富隆          │  1/5   │   334,488│      │
│  │      ├─────────┼─────────────────┼──────┼──────┤      │
│  │      │        457│陳義洞              │  1/5   │   348,8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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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黃仰    │        455│陳銀漢陳鈺淳陳劉月秋陳冠儒、│  2/15  │   241,443│本金最高限額│
│  │      │         │楊陳守仁楊守義楊守郡楊瑋玲 │      │      │  1,500,000│
│  │      ├─────────┼─────────────────┼──────┼──────┤      │
│  │      │        456│陳家柘陳富隆          │  2/15  │   222,992│      │
│  │      ├─────────┼─────────────────┼──────┼──────┤      │
│  │      │        457│陳義洞              │  2/15  │   232,5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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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  2,439,566│  2,9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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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