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98號抗 告 人 高宏宇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鍾太鄉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7 月24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應補正之事項: 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故抗告人應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 元。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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