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9年度,98號
PTDV,109,司拍,98,202008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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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98號
抗 告 人 高宏宇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鍾太鄉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
本院民國109 年7 月24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故抗告人應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 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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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