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9年度,90號
PTDV,109,司拍,90,202008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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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90號
聲 請 人 劉淑娟 

相 對 人 陳錦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錦秀於民國105 年11月24日向 聲請人借款人民幣21,000元,並於106 年4 月11日,以其所 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 臺幣(下同)1,2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為109 年4 月6 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 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另聲請人陳報之債權,其中於10 3 年11月8 日、9 月11日、12月16日、12月17日、104 年4 月15日、9 月8 日,借款金額人民幣30萬元、人民幣15萬元 、人民幣5 萬元、人民幣30萬元、人民幣25萬元、人民幣14 0,336 元、人民幣75,123元部分,無法具體特定貸與人,及 其中於104 年7 月17日,借款金額人民幣30萬元部分,貸與 人為傑鑫公司,暨其中103 年3 月20日、3 月21日、105 年 9 月20日、12月7 日、12月15日、106 年1 月20日,借款金 額人民幣8 萬元、人民幣2 萬元、人民幣20萬元、美金5 萬 元、人民幣85,000元、人民幣30萬元、人民幣64,000元部分 ,借款人非本件抵押權設定之債務人即相對人陳錦秀,尚難 認上開15筆借款為本件抵押權擔保範圍內之債務,此部分併 予敘明。詎相對人於105 年11月24日,借款金額人民幣21, 000 元之借款,經聲請人於109 年7 月9 日寄發催告函催告 其清償欠款,然於109 年7 月14日因招領逾期退回,又上開 函件係向其戶籍地址屏東縣○○鎮○○街00巷00號為送達, 可認已達到其可支配之範圍,發生送達效力,依約視為全部 到期。惟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償還欠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 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匯款明細單據、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 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陳錦秀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



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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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109 年度司拍字第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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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
│001 │屏東縣│潮州鎮 │光華│ │1047-3│ │0 │1 │20.93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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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建物)︰ 109 年度司拍字第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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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 基 地 坐 落 │要建築材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及房屋層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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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838 │永康街62巷21號│光華段1047-3地號│鋼筋混凝土│一層71.04、二層66.73、│陽台28.31 │全部│ │
│ │ │ │ │構造、四層│三層56.29、四層29.93,│ │ │ │
│ │ │ │ │樓房 │總面積223.99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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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