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9年度,171號
PTDV,109,司拍,171,20200828,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紀倍宗 
相 對 人 徐瑞昇 
      徐惠玲 
      徐瑞山 
      徐瑞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徐瑞昇徐惠玲徐瑞山及債務人 徐蘇珊於民國108 年3 月8 日,共同簽發本票一紙,向聲請 人借款新臺幣80萬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8 年6 月8 日,利 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並108 年3 月12日以相對人 徐瑞昇徐惠玲徐瑞山徐瑞林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設定普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 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 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 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第24條第1 項、民 事訴訟法第85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
│附表: 109年度司拍字第171號│
├──┬──────────────────┬─┬──────────┬────┬───────┤
│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 權 利 │ 備 考 │
│ ├───┬────┬──┬──┬───┤ ├──┬──┬────┤ │ │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範 圍 │ │
├──┼───┼────┼──┼──┼───┼─┼──┼──┼────┼────┼───────┤
│001 │屏東縣│林邊鄉 │復興│ │78 │ │0 │1 │94.76 │96分之4 │應有部分:徐瑞│




│ │ │ │ │ │ │ │ │ │ │ │昇、徐惠玲、徐│
│ │ │ │ │ │ │ │ │ │ │ │瑞山、徐瑞林各│
│ │ │ │ │ │ │ │ │ │ │ │96分之1 │
├──┼───┼────┼──┼──┼───┼─┼──┼──┼────┼────┼───────┤
│002 │屏東縣│林邊鄉 │復興│ │79-4 │ │0 │2 │05.29 │全部 │應有部分:徐瑞│
│ │ │ │ │ │ │ │ │ │ │ │昇、徐惠玲、徐│
│ │ │ │ │ │ │ │ │ │ │ │瑞山、徐瑞林各│
│ │ │ │ │ │ │ │ │ │ │ │4分之1 │
└──┴───┴────┴──┴──┴───┴─┴──┴──┴────┴────┴───────┘
┌──────────────────────────────────────────────────────────┐
│附表(建物)︰ 109年度司拍字第171號│
├──┬───┬───────┬───────┬─────┬─────────────────┬──┬────────┤
│ │ │ │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建築材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及房屋層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187 │官埔18之4號 │復興段79-4地號│加強磚造、│一層73.60,總面積73.60│ │全部│應有部分:徐瑞昇
│ │ │ │ │一層樓房 │ │ │ │、徐惠玲徐瑞山
│ │ │ │ │ │ │ │ │、徐瑞林各4分之1│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