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補字,109年度,109號
PTDV,109,司家補,109,20200819,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家補字第109號
聲 明 人 郭予堂 



法定代理人 張采璇 

法定代理人 郭羿宸 

聲 明 人 楊竣凱 

      楊于庭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張瓊方 

法定代理人 楊閔翔 


聲 明 人 卓沛蓁 


      陳宣佑 

      陳玨如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一、上列聲明人聲請對被繼承人張崑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聲
  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
  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
  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家事庭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