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家補字第109號
聲 明 人 郭予堂
兼
法定代理人 張采璇
法定代理人 郭羿宸
聲 明 人 楊竣凱
楊于庭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張瓊方
法定代理人 楊閔翔
聲 明 人 卓沛蓁
陳宣佑
陳玨如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一、上列聲明人聲請對被繼承人張崑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聲
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
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
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家事庭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