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98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歐巧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捌佰壹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歐巧芸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7 月12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59
,819元未給付,其中55,573元為消費款;3,046 元為利息;
1,2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 (002 )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9986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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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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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歐巧芸 │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6%│
│ │21298 │ │7 月13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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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歐巧芸 │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34275 │ │7 月13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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