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986號
PTDV,109,司促,9986,2020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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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98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歐巧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捌佰壹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歐巧芸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7 月12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59
  ,819元未給付,其中55,573元為消費款;3,046 元為利息;
  1,2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 (002 )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998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歐巧芸  │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6%│
│  │21298 │     │7 月13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歐巧芸  │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34275 │     │7 月13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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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