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934號
PTDV,109,司促,9934,2020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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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93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康惠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柒仟參佰伍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參仟貳佰參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
  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現金卡借款契約,有關借
  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
  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查債務人康惠端並未依約還款,迄
  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
  償,且經聲請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
  約之事實。次查,依契約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
  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
  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
  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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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