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89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柯進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陸佰肆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肆仟陸佰肆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
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
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現金卡借款契約,有關借
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
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查債務人柯進發並未依約還款,迄
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
償,且經聲請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
約之事實。次查,依契約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
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
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
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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