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879號
PTDV,109,司促,9879,2020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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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87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鍾俊龍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債務人之現金卡申貸額度於申請書中約定為3 萬元,然
  本件聲請人請求之本金金額為30,648元,已逾申請書約定之
  金額,請聲請人釋明本件本金金額之請求依據為何。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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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