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663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務 人 鄭中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伍佰貳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鄭中翰於民國107 年10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
,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
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
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
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 元,延滯
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 元,延滯第三個月
(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 元,延滯連續三
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
。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2,526元(含本金29
,430元、利息3,096 元)及其中29,430元,自民國109 年6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相對人
覆經催討,迄未清償。
㈡、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
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
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
括承受,合先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966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鄭中翰 │民國109 年6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29430 │ │月16日 │ │ │
│ │元 │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