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656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陳家昱
債 務 人 潘正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捌仟參佰柒拾伍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參仟貳佰零伍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四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
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