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656號
PTDV,109,司促,9656,20200807,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656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陳家昱 
債 務 人 潘正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捌仟參佰柒拾伍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參仟貳佰零伍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四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
  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1/1頁


參考資料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