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587號
PTDV,109,司促,9587,20200814,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58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張慧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貳佰陸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
  十‧六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張慧怡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借款期間
  自民國93年8 月31日起,按月償還本息。詎債務人未依約繳
  納本息,依契約書中第十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
  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
  ,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1/1頁


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