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58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張慧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貳佰陸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
十‧六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張慧怡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借款期間
自民國93年8 月31日起,按月償還本息。詎債務人未依約繳
納本息,依契約書中第十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
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
,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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