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42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盧振良
法定代理人 馮美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玖仟捌佰柒拾捌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盧振良於民國92年10月13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
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
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期
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
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4年12月4
日起即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
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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