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314號
PTDV,109,司促,9314,202008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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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31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顏景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韻宇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曾韻宇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 民國109 年7 月10日裁定命其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 聲請人於109 年7 月17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 繳費,有送達回證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 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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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