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313號
PTDV,109,司促,9313,20200804,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3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陳雲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張喜寧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提出中華賓士高屏廠之估價單上有保險公司:富邦(財
  )- 陳宏政,理賠案號:70720D100953號之註記,故請釋明
  本件請求之金額83,261元是否業經前揭保險公司,理賠完畢
  。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