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3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陳雲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張喜寧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提出中華賓士高屏廠之估價單上有保險公司:富邦(財
)- 陳宏政,理賠案號:70720D100953號之註記,故請釋明
本件請求之金額83,261元是否業經前揭保險公司,理賠完畢
。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