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303號
PTDV,109,司促,9303,202008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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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303號
債 權 人 郭憶蒓 

代 理 人 李後政律師

債 務 人 鄭足即林季靜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季靜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肆佰柒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
  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
  而言,而應併包括表明請求之標的、數量及提出相當證據使
  法院相信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又為免支付命令
  遭不當利用,嚴重影響債務人權益,且為兼顧督促程序在使
  數量明確且無訟爭性之債權得以迅速、簡易確定,節省當事
  人勞費,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果,並保障債權人、債務人正當
  權益,故依上開規定,債權人應強化釋明之義務。經核聲請
  狀所附之釋明文件,請求金額500 萬元,其中30萬係以現金
  方式交付債務人,且無法提出相關之借據資料供參,該部分
  尚難證明成立之,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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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