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279號
PTDV,109,司促,9279,2020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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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279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莊志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伍萬陸仟玖佰玖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相對人莊志鵬於民國108 年12月1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
  國109 年5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9 年6 月23日止未受
  償之循環利息29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300 元。已結算未受償
  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
  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
  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
  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
  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
  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
  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
  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
  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
  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 元;(六)調閱帳
  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
  100 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 元。
㈡、相對人莊志鵬於民國107 年4 月23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
  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編號:(002)、(003)所示之本金
  及利息,暨自民國109 年5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9 年
  6 月23日止未受償之遲延利息3874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
  19013 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
  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
  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
  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
  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
  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
  還之借款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927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莊志鵬 456│自民國 109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  │
│  │2542元│0000000000│6 月24日起 │      │14.79     │
│  │   │597    │      │      │       │
├──┼───┼─────┼──────┼──────┼───────┤
│ 002│新臺幣│莊志鵬 463│自民國 109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9.99│
│  │284544│0000000000│6 月24日起 │      │       │
│  │元  │668    │      │      │       │
├──┼───┼─────┼──────┼──────┼───────┤
│ 003│新臺幣│莊志鵬 463│自民國 109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6.99│
│  │546695│0000000000│6 月24日起 │      │       │
│  │元  │668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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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