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279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莊志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伍萬陸仟玖佰玖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相對人莊志鵬於民國108 年12月1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
國109 年5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9 年6 月23日止未受
償之循環利息29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300 元。已結算未受償
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
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
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
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
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
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
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
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
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
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 元;(六)調閱帳
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
100 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 元。
㈡、相對人莊志鵬於民國107 年4 月23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
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編號:(002)、(003)所示之本金
及利息,暨自民國109 年5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9 年
6 月23日止未受償之遲延利息3874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
19013 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
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
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
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
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
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
還之借款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9279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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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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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莊志鵬 456│自民國 109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 │
│ │2542元│0000000000│6 月24日起 │ │14.79 │
│ │ │597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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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莊志鵬 463│自民國 109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9.99│
│ │284544│0000000000│6 月24日起 │ │ │
│ │元 │668 │ │ │ │
├──┼───┼─────┼──────┼──────┼───────┤
│ 003│新臺幣│莊志鵬 463│自民國 109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6.99│
│ │546695│0000000000│6 月24日起 │ │ │
│ │元 │668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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