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27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劉聖芬
劉茂興
王姿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肆仟零參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一‧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劉聖芬前就讀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時,於民國101 年9
月5 日邀同債務人劉茂興、王姿婷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
借貸款額度借據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動用期限自民
國101 年11月20日起至債務人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
債務人應向本行提出撥款通知書於期限內動用額度,本行憑
此撥款通知書撥款。借款利率依本行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
息。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經本行轉列催
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
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 %固定計算。本案轉列催收款
項之日期為109 年1 月1 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為0 .9% 另
加計年率1 %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1.9%。倘借款人不依期償
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延遲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延遲利息
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
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
計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劉聖芬自民國109 年1 月1 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204,039 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未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依據借據條款約
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
債務劉茂興、王姿婷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
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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