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278號
PTDV,109,司促,9278,20200807,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27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劉聖芬 


      劉茂興 

      王姿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肆仟零參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一‧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劉聖芬前就讀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時,於民國101 年9
  月5 日邀同債務人劉茂興王姿婷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
  借貸款額度借據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動用期限自民
  國101 年11月20日起至債務人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
  債務人應向本行提出撥款通知書於期限內動用額度,本行憑
  此撥款通知書撥款。借款利率依本行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
  息。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經本行轉列催
  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
  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 %固定計算。本案轉列催收款
  項之日期為109 年1 月1 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為0 .9% 另
  加計年率1 %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1.9%。倘借款人不依期償
  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延遲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延遲利息
  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
  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
  計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劉聖芬自民國109 年1 月1 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204,039 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未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依據借據條款約
  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
  債務劉茂興王姿婷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
  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