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435號
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吳貴妹
債 務 人 黃玉筠即黃美賢即黃氏美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參仟柒佰肆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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