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23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許董即許慶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陸萬零參佰陸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許慶輝於民國94年3 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
同)3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 元(註:雙方同
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
94年3 月23日起至民國95年3 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
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 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
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
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6 月3 日止累計104,549 元未
給付,其中29,947元為本金;74,412元為利息;190 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許慶輝於民國94年8 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
同)530,000 元,約定自94年8 月16日起至101 年08月16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採固定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9 年06
月3 日止累計1,368,118 元未給付,其中521,239 元為本金
;743,986 元為利息;102,893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
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許慶輝於民國94年3 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
同)300,000 元,約定自94年3 月17日起至99年3 月17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 採固定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9 年6
月3 日止累計1,175,272 元未給付,其中278,524 元為本金
;796,242 元為利息;100,506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
號:(003)所示之利息。
㈣、債務人許慶輝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6 月3 日止累計112,428 元未給付,
其中新臺幣(下同)29,388元為消費款;79,440元為循環利
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
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8231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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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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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許慶輝 │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
│ │29947 │ │6 月4 日 │ │ 15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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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許慶輝 │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 │
│ │521239│ │6 月4 日 │ │之 9.99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許慶輝 │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
│ │278524│ │6 月4 日 │ │ 20 │
│ │元 │ │ │ │ │
├──┼───┼─────┼──────┼──────┼───────┤
│ 004│新臺幣│許慶輝 │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
│ │29388 │ │6 月4 日 │ │ 15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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