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049號
PTDV,109,司促,8049,202008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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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049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務 人 盧若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捌仟捌佰伍拾叁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盧若涵於民國92年9 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
  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
  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
  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19.71%計付之利息,併
  按銀行法第47條之1 第二項修法規定至實施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
  續費新臺幣300 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
  幣400 元,延滯第三個月( 含) 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
  臺幣500 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 含) 者,其應付之逾期
  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自民國95年10月30日起至民國
  104 年0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
  104 年0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債
  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98,853元( 含本金84,414
  元、利息14,439元) 及其中84,414元自民國95年10月30日至
  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 計算之利息,及自
  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
㈡、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
  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
  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
  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804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盧若涵  │民國95年10月│民國104年8月│年息百分之19.7│
│  │84414 │     │30日    │31日    │1       │
│  │元  │     ├──────┼──────┼───────┤
│  │   │     │民國104年9月│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     │1日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盧若涵  │民國109 年5 │清償日止  │不予請求   │
│  │84414 │     │月25日   │      │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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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