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279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代 理 人 洪鵬富
債 務 人 徐恩祐即徐勝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伍仟參佰參拾柒元,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專案補貼款
繳款通知書,核該門號0000000000之專案補貼款①4,200 元
、②12,697元,惟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專案補貼款15,0
00元。嗣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10日裁定命其釋明上開門
號專案補貼款收取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聲請人
於109 年7 月28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
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專案
補貼款超過15,000元之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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