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240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滿州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潘憲政
債 務 人 劉從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參仟參佰貳拾參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三‧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
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務人僅有一人,並無主張連帶責任
之可能,則債權人請求債務人須負連帶責任部分,與上開規
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