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618號
PTDV,109,司促,5618,202008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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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61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宋姃凌 
相 對 人 蔡宗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宗佑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者,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及請求之 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 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513 條分別定有明 文。因支付命令,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 查其聲請有無理由,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 應併包括表明請求之標的、數量及提出相當證據使法院相信 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又為免支付命令遭不當利 用,嚴重影響債務人權益,且為兼顧督促程序在使數量明確 且無訟爭性之債權得以迅速、簡易確定,節省當事人勞費, 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果,並保障債權人、債務人正當權益,故 依上開規定,債權人應強化釋明之義務。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蔡宗佑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 於民國109 年6 月5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 日內補正:「經 核釋明文件即借據所載,該貸與人乃『宋正凌』,該姓名是 否乃誤繕?抑或提出其他相關釋明文件至院釋明該筆三萬元 借款存在事實。」,該裁定已合法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惟逾期迄今仍未提出上開命補正事項以佐其說,揆 諸上開條文及說明,聲請人有未盡表明請求原因事實及就其 請求為釋明之責,其聲請顯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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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