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480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何宜庭 上列聲請人與蕭宜姿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得請求金額新臺幣176385元之相關釋明文件(如 債權計算書或欠款紀錄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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