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29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林奕衡
上列聲請人與郭榮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經核本件存證信函係寄債務人「高雄市○○市○○路○段00
0 號」之地址,惟非本人收受,且其戶籍乃「屏東縣○○鄉
○○路0 號」,故請重新對其戶籍地址為存證信函之送達,
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三、承上,上開存證信函應載明依據借據相關約定,該借貸契約
已為終止,債務人負有返還借款之意旨。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