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290號
PTDV,109,司促,11290,2020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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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29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林奕衡 


上列聲請人與郭榮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經核本件存證信函係寄債務人「高雄市○○市○○路○段00
  0 號」之地址,惟非本人收受,且其戶籍乃「屏東縣○○鄉
  ○○路0 號」,故請重新對其戶籍地址為存證信函之送達,
  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三、承上,上開存證信函應載明依據借據相關約定,該借貸契約
  已為終止,債務人負有返還借款之意旨。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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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