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21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張玉琳即潘秀琴即潘瑞琴之繼承人
張家豪即潘秀琴即潘瑞琴之繼承人
張雲長即潘秀琴即潘瑞琴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潘秀琴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
㈠、新臺幣參拾玖萬伍仟肆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
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貳拾陸萬玖仟肆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參仟
伍佰陸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㈢、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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