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217號
PTDV,109,司促,11217,2020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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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21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張玉琳即潘秀琴即潘瑞琴之繼承人



      張家豪即潘秀琴即潘瑞琴之繼承人


      張雲長即潘秀琴即潘瑞琴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潘秀琴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
㈠、新臺幣參拾玖萬伍仟肆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
  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貳拾陸萬玖仟肆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參仟
  伍佰陸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㈢、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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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