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174號
PTDV,109,司促,11174,2020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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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17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佳冬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寬龍 


上列聲請人與謝慶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適用本件之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佳冬鄉農會基準
  利率指數利率為何(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8 年9 月4 日),
  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請釋明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497361元之計算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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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