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08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代 理 人 洪鵬富
上列聲請人與李黃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聲請,0000000000門號於民國106 年11月17日門
號申請專案(專案補償款繳款單所記載之專案合約生效日)
之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暨專案補貼款收取相關約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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