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034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莊秋華 上列聲請人與黃先寶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相對人黃先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二、請提出本件雙方當事人間有借貸事實之釋明文件(如借據、 對話記錄等書面資料)。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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