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034號
PTDV,109,司促,11034,2020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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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03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莊秋華 
上列聲請人與黃先寶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黃先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本件雙方當事人間有借貸事實之釋明文件(如借據、
  對話記錄等書面資料)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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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