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934號
PTDV,109,司促,10934,2020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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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93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林秉承 

上列聲請人與李健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李健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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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