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923號
PTDV,109,司促,10923,2020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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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923號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 務 人 張懋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陸仟陸佰柒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 計
  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延滯金新臺幣陸佰元,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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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