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923號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 務 人 張懋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陸仟陸佰柒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 計
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延滯金新臺幣陸佰元,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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