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840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龔書暉 上列聲請人與王美玲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本院經核補正狀所述,聲請人持有相對人承認借款新臺幣10 萬元之錄音檔可供本院審認該事實。故請提出該錄音檔(以 隨身碟方式儲存),並陳明相對人承認該筆10萬元債務之相 關對話時點。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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