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840號
PTDV,109,司促,10840,202008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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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84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龔書暉 
上列聲請人與王美玲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院經核補正狀所述,聲請人持有相對人承認借款新臺幣10
  萬元之錄音檔可供本院審認該事實。故請提出該錄音檔(以
  隨身碟方式儲存),並陳明相對人承認該筆10萬元債務之相
  關對話時點。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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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