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826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黃永富
債 務 人 洪行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參萬壹仟零參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一‧六九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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