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773號
PTDV,109,司促,10773,2020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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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773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長治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邱展新 
代 理 人 饒育宗 
債 務 人 陳鍾美月


      陳敏惠 

一、債務人陳鍾美月應向債權人給付①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捌拾
  捌元、②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參佰陸拾捌元,及自①民國一
  百零九年六月二十日、②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本金之利息,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
  百分之2.6697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
  之3.69計算之利息,暨依逾期利息總額按上開利率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陳鍾美月
  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敏惠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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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