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588號
PTDV,109,司促,10588,2020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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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588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廣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仟捌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
  一百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執行費新臺幣捌拾參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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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